CBA向B站索赔4亿,以诉促谈或是最优解
产业圈哥 / 2022-07-29 体育产业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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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亿元人民币,是中国体育版权侵权案件历史上索赔金额最大的一笔。在天价赔偿金额背后,本文将尝试分析大家所关心的如下问题:新著作权法修改对索赔金额的影响有多少?索赔金额和法院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差距会有多大?此类案件的可能的走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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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马维斌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出具的一纸民事裁定书,引发了空前热议。裁定书显示:


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BA公司)以哔哩哔哩(以下称B站)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以点播的形式向公众提供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视频为由,主张B站侵害了CBA公司联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因B站曾是CBA联赛中上海篮球队的冠名商,也曾在2017-2019两个赛季与CBA公司签署《CBA联赛比赛视频授权协议》,对B站2019-2020赛事视频进行盗播的行为,主张其构成具有竞争法意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裁定书信息,CBA公司于2021年9月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数额达到了4.06亿元人民币。后B站方因管辖问题,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书,本案依旧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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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亿的索赔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在事件发生之后,大家对于B站的维权时间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明明B站未经授权,向公众大规模提供赛事视频点播服务的赛事内容是2019—2020CBA赛季的,但为何CBA公司要等到2021年9月份才起诉?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关注一个数字——4.06亿,也就是CBA公司此次上诉的索赔金额。


毫无疑问,这个数字是中国体育赛事版权侵权案件中索赔金额最大的一笔,为何此次版权侵权的索赔金能够创纪录?其实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实施有着密切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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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体育赛事版权侵权案件往往是依靠《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条规定进行判决,原《体育法》一直缺乏针对体育赛事版权侵权的细节举措和惩罚制度,也意味着被侵权者很难援引《体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谋求经济方面的赔偿。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新《著作权法》相较于旧《著作权法》在版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上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


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条文不光要求被侵权人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标准,并且未明确最低赔偿数额。由此,《著作权法》实施前的侵权赔偿数额往往无法达到被侵权人的预期。


相比于旧《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对于侵权赔偿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此可见,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在权利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对侵权行为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低,相较于目前体育市场上动辄大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版权售价,这样的赔偿金额对于版权方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


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不仅将酌定赔偿金额从旧《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而且还突出了对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侵权人恶意播放他人持权的视听作品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再加判1到5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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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CBA公司就主张了惩罚性赔偿。民事裁定书显示:


B站中存在281个2019-2020赛季CBA联赛和全明星周末的全场比赛视频,以及至少416个该赛季的赛事节目集锦视频。中篮联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第三方播放2019-2020赛季CBA联赛赛事节目(包括476场比赛场次及1场全明星周末赛)的视频版权使用费为1.7亿元,折合每场比赛许可费为35.639413万元。


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按照权利使用费计算损害赔偿基数金额,同时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赔偿基数的3倍。


具体计算方式为:281个涉案CBA视频对应166场CBA联赛比赛及1场全明星周末比赛,总计167场比赛;416个该赛季赛事节目集锦视频总计时长2577分钟44秒,时长折合54场CBA联赛比赛;以上共221场比赛对应权利使用费为7876.310273万元。


二被告直接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且一直持续到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施行后,严重侵害中篮联公司权利,故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按照2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为23628.930819万元(编者注:约为2.36亿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篮联公司主张其损失应参照该赛季的整体商业合作转播权费用计算,即1.7亿元。


综上,中篮联公司请求赔偿的总金额为406289308.19元(编者注:约为4.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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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亿天价索赔案,最终会走向几何?


在事件不断发酵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大家在发问:「索赔4亿,到底能获赔多少呢?」


换句话说,索赔金额和法院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最终差距会有多大?


在翻阅了北京市高院最近几个月,所有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或者著作权侵权为由的判决书之后,笔者发现,最终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大多都没有超过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十分之一。


当然,每个案件还需看双方举证、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B站之所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高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就是因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到体育赛事信号和节目的可版权性、版权客体定性、被诉视频的侵权定性、平台责任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适用的关系、体育赛事点播的损害赔偿计算等,案情复杂、标的额高、对体育赛事类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普遍的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CBA公司起诉能否取得诉请数额的赔偿?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一点:任何一家营利性企业行为最终的目的,必然是增加商业收入。


那么,这里的商业收入绝不只是我们能够一眼看到的天价赔偿,能否取得对应数额的赔偿也取决于双方的举证能力、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具体认定和法律的严格适用。在笔者看来,比起天价赔偿,未来B站与CBA公司之间的视频内容上的合作机会,或许在商业价值方面具有更大的想象空间,也更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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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拥有大量的年轻用户,并且用户的APP粘性较强,在B站,大量被剪辑成集锦的CBA赛事视频受到很大一部分用户的青睐,双方完全可以就CBA赛事的内容在二次创作和推广方面展开合作。


因此,CBA公司此次天价索赔案件,除了能够引起行业人士对于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的关注,也可以将此次与B站的法律纠纷作为与B站进行商业谈判的筹码,利用诉讼不确定性,促使B站慎重权衡利弊。某种程度上,CBA公司极有可能通过诉讼,将B站逼上合作的谈判桌。例如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YouTube和德国GEMA之间长达七年的法律纠纷,就以签订新的授权协议而告终。


事实上,携手合作做视频内容,或许已经成为了市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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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爱奇艺和抖音宣布达成合作,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未来,抖音集团旗下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用户都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双方对解说、混剪等短视频二创形态做了具体约定,将共同推动长视频内容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


这笔合作的利好是多面的。一方面,抖音可以借助爱奇艺授权的版权作品,为创作者提供更大的创作空间与灵感,赋予长视频更多价值,让更多人看到爱奇艺的优秀影视作品;另一方面,双方的合作也将推动影视内容知识产权使用的规范化、实现长短视频平台的共赢,对长短视频创作者和消费者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如何将未来合作所产生的可期待利益最大化,或许才是CBA向B站索赔4个亿的最终目的,也是最优解。授权「二创」,做大中国体育产业的蛋糕,谋求共赢才是最好的出路。


编辑 / 殷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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